您好!欢迎您访问易找生活法令信息网站。
针对您的问题,我们为您解答如下:
不只是诊断传染病患者的医护人员,在周围发现传染病患者或是疑似传染病患者的任何人都应向保健申报,保健所将据此了解管理感染病患者情况。
◇ 医生等的传染病申报
☞ 医生、牙科医生或韩医师如果符合以下任一项的事实(根据《传染病预防及管理相关法律》规定,因样本监测对象——第4级传染病导致的情况除外),则须向所属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汇报,并向相关患者及其同住人说明由保健福利部长官规定的防止传染的方法等(《传染病预防及管理相关法律》第11条第1项正文)。
- 诊断传染病患者等或查验其尸体时;
- 诊断预防接种后出现异常反应者或查验其尸体时;
- 传染病患者等因属于第1级至第3级传染病的传染病而死亡时。
☞ 疾病管理本部、国立检疫所、保健所等传染病病原体确认机构的所属员工通过实验室检查等,发现属于第1级至第3级传染病的传染病患者等时,须向传染病病原体确认机构的负责人汇报相关事实(《传染病预防及管理相关法律》第11条第2项以及《传染病预防及管理相关法律施行规则》第4条)。
☞ 接到汇报的医疗机构及传染病病原体确认机构的负责人,属于第2级传染病的应立即 、属于第3级传染病的在24小时以内、属于第4级传染病的在7日以内向保健福利部长官或管辖区域内的保健所所长申报(《传染病预防及管理相关法律》第11条第3项)
◇ 其他申报义务者。
☞ 符合下列任一项者,出现结核、麻疹、霍乱、伤寒、副伤寒、细菌性痢疾、肠出血性大肠杆菌感染、甲型肝炎时,须要求医生、牙科医生或韩医师进行诊断、查验或向管辖相关所在地的保健所所长申报(《传染病预防及管理相关法律》第12条第1项、《传染病预防及管理相关法律施行规则》第8条)。
- 一般家庭中家人在一起的户主。但如果户主不在,则为家庭成员;
- 学校、医院、政府机构、公司、剧场、礼拜场所;船舶、飞机、列车等运输工具;各种事务所、事业所、餐厅、住宿场所或其他多人聚集的场所;药店、社会福利设施、产后调理院、澡堂营业场所、理容营业场所、美容营业场所的管理人、经营者或代表。
感谢您利用易找生活法令信息网站,请保持关注!
본 부분은 페이지 네비게이션 부분입니다.